广东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发布单位:培养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13日   作者:zy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1.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学风严谨;富于创新精神,善于开拓进取,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国家建设献身的思想。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相应的技能和方法,能围绕有关研究课题掌握相关学科的前沿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并能深入学科前沿,做出创造性的科研成果。同时能用第一外国语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3.身体、心理健康。
二、培养方式
1.博士生的培养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采取指导教师个人指导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提倡不同学科的专、兼职指导教师组成学科群体进行联合指导。
2.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但必须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应贯彻教学相长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教师的指导作用在于引导学生进行深入思考,培养其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讲授应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教学,以便充分发挥博士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培养创新能力。
4.在博士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培养博士生刻苦钻研的学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诚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谦虚诚挚的合作精神。
5.博士生培养采用目标管理。即:年度考核、中期考核、论文抽查送审等监控手段,确保培养质量。
三、学习年限
见《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1.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培养博士生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由招收博士生的学院负责按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制订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培养方案应根据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密切关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努力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充分考虑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使博士生的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跻身于学科发展的前列;其研究方向的设置应属本学科、专业范畴,要求科学、规范,宽窄适度。
2.博士生培养计划应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博士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1式4份,博士生本人、指导教师、学院教务员、研究生处各保存1份。博士生的课程设置中,学位课均为必选课,非学位课至少选修一门,博士生也可依据个人情况选修硕士生课程。培养计划确定后,博士生应严格遵守执行,中途如有特殊情况要调整,应由指导教师写出情况说明并交研究生处备案。
五、课程设置
博士生课程设置由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必修环节三部分组成。课程一般在第一学期修完。博士生必须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在每学期规定选课时间里,进行网上选课。
学位课是指获取学位所必修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课程。获取同一层次、同一类型、同一领域或学科或专业的学位,应具有相同的、固定的学位课。具体包括:政治理论课、第一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共四门)
非学位课是指各领域、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所具备的、拓宽知识面的技能类课程。按累计总学分的要求,非学位课由导师指导学生选学(至少一门)。包括:各研究方向的必修课或选修课。为满足博士生科研课题而开设的选修课,提倡以宽口径开设讲座课。各专业课的设置要体现学科发展的前沿,适应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高、精、深的要求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反映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方向,并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培养方案内确定的课程,任课教师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
必修环节是指获取学位所必修的公共课程、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学术活动、实践活动等。具体包括: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学术活动、发表论文。
1.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
(1)博士生入学后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等工作,把握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研究课题。博士生必须在阅读100篇左右参考文献的基础上,选择学科前沿或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研究课题必须具备科学性、学术性、创新性和可行性,鼓励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等相结合。博士生一般应在第3学期进行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①课题来源、研究意义、国内外现状及分析;
②课题研究目标、研究的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③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及其可行性论述;
④课题的特色与创新性;
⑤研究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⑥与本课题有关的工作积累、已有的研究工作成绩;
⑦研究中将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3)为了加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科学性和社会评价,保证学位论文的先进性和前沿性,避免重复已有的工作,要求博士生的课题进行开题查新,查新方式及所用数据库可由各学科根据研究方向特点确定。凡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等相结合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可申请免于开题查新。
(4)开题报告会由该博士学位授权点管理单位组织,邀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人员范围内组织3名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对研究课题进行论证。博士生应对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做出说明,指导教师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专家对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对该课题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评价,开题报告通过后,博士生方能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5)论文选题一旦确定并通过开题报告后,不得轻易改变,如有特殊原因需作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重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如未通过,应在3个月内重做一次。
2.学术活动
为推进我校博士生科技学术活动的进一步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宽博士生知识面,提高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15次校内外公开举办的学术活动,其中博士生个人主讲应在两次以上,并认真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考核登记表》,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经所在学院审核后交研究生处备案。
3.发表论文
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应遵守《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准则》。发表本课题组阶段性成果的学术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在课题组内做公开的学术报告,进一步讨论、修改完善后,方可投寄发表。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应遵循科学道德,不允许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行为。博士生发表论文应经全体署名作者签名同意,未经他人同意的,不得署他人名字,否则后果由该生本人承担。凡经指导教师同意署名的论文,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博士生个人独立发表学术观点和独自完成的研究成果且无其他人署名的学术论文由博士生自己负全部责任。
发表论文篇数及相关要求见《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六、成绩考核
1.博士生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统一为考试(闭卷或开卷,以笔试为主),并按百分制记录成绩。非学位课程和必修环节的考核方式可选择考试或考查。考查可以采取笔试、读书报告、实验报告、程序设计等方式进行,并按百分制或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录成绩。
2.在我校已修过(不包括在外校修学)博士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某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但须将已修过课程的学习时间、任课教师、使用教材、考核方式和本人学习成绩写成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3.博士生课程的考试成绩不及格(低于60分)者,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学位课考试成绩必须及格。所有成绩经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均以60分(或及格)计入该课程考核成绩,但不备注“补考”字样。博士生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缓考者,应事先写出书面请求,经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成绩合格者,按缓考实际成绩计入该课程考核成绩。
4.博士生可以通过登录我校研究生教育网页查询自己课程学习和成绩考核情况。《研究生学习成绩单》中对学位课成绩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
七、中期检查
1.博士生应在入学后第4学期进行中期检查。博士生在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由指导教师对博士生进行综合评定,并认真填写《研究生中期检查表》。博士生的中期检查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所属学科,指导教师对该生的中期检查报告给出评语,评语应包括对该生已有工作的评价,特别是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该生的表现以及对后续工作的估计。
2.博士生中期检查主要对论文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阐述已完成的论文工作内容和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所完成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以及所获得的结论,特别要对阶段性工作中已完成且与开题报告内容中不相符的部分进行重点说明,对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需继续完成的研究内容进行论证,同时介绍论文发表情况,并制定与研究课题有关的论文发表计划和拟发表论文内容。
3.检查小组根据博士生中期检查报告和指导教师评价,对博士生学位论文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价。对于中期检查工作不合格者,检查小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在半年后再次进行论文阶段性工作检查。
八、课题年度进展报告
博士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9月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具体格式要求见《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生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有关规定。研究生处建立每位在读博士生业务档案,作为评优、延期、退学等依据。
九、学位授予
见《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十、其他
1.本规定自20099月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有条款与国家有关新文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新文件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研究生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