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4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第三条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不含定向生、MBA、MEM、国防生等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就读;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三章 助学金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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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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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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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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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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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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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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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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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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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资助标准由导师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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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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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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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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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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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助标准自2014年9月入学研究生开始执行,2014年9月前入学的研究生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助学金标准发放。
第七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将在新生开学一个月内认定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并在第二个月开始发放研究生助学金,按照10个月发放,其中2月和8月不发放。
第九条 研究生助学金通过学校财务处和银行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研究生账号有变更的同学需要带身份证和新银行卡号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助学金:
(一)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停发当年余下助学金;
(二)新学期未请假超过一周未注册者且不办理请假手续者,停发助学金,直至注册后再开始发放,并且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三)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停发一个月助学金;
(四)一学期未请假缺勤累计达30学时者,停发一个月助学金。第30学时开始重新累计;
(五)研究生因提前毕业(结业、肄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
(六)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原培养计划期限毕业,延迟期间不享受助学金;
(七)在每年9月30日前,无故不缴纳当学年学费、住宿费等代收费且不办理相关手续者,停发研究生助学金,直到交清费用或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次月恢复发放,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