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2日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学术成果突出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名额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确立名额分配,每年进行一次。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内在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曾受过校纪处分;

(五)学习成绩优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或当年度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无不及格课程(申请国家奖学金认定的除外);

(六)科研能力突出,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

第五条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级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通过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本科阶段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方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采用直接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评审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评审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特别突出的,经2名导师(博士研究生需为博导)推荐,可申请认定国家奖学金,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后推荐到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评审确定的结果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评定的,通过测评和专家评审的方式开展。硕士研究生的测评总成绩为课程成绩积分和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之和。博士研究生测评成绩为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总和。

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积分计算公式为:课程成绩积分=40×[∑(单科成绩×学分)/∑学分]/100 ,计算范围包括全部学位课程和两门选修课程。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根据相关加分细则,以实际分数计算。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担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副部长,财务处处长,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等为组成人员,监察处负责监督。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投诉与举报。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生导师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含分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5人、研究生代表2人、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代表(随机抽取)2人组成,监察处负责监督,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采用票决制。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意愿申请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差额推荐候选人进行学校评审。学院评审结果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对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全校范围内的评审。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中及评审结束后,发现参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追回所发荣誉证书和所发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41号)给予处分。

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后,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418日起实施,《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工大研字〔2013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